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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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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號池進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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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1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池進財  住桃園市
送達代收人 温易柔
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羅鈺翔
羅東鎮農會
池進財
110年10月5日
710,100元
FA3271569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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