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安置處分
- 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
- 安置輔導之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認有延長安置輔導必要者,得聲請法官裁定延長安置一次。
- 少年違反安置輔導有關規定者,得聲請留置觀察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聲請撤銷安置輔導改付感化教育處分。
- 目前本院有多家簽約之安置輔導機構。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