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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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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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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
    • 係對於少年初犯或違法情節較輕之少年,除法官訓誡外,並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 執行者
    • 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次數為3次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
  • 輔導之方式
    • 品德輔導
    • 學業輔導
    • 習藝輔導
    • 勤勞輔導
  •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時,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
  • 少年如經勸導無效者,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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