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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目的
- 係對於少年初犯或違法情節較輕之少年,除法官訓誡外,並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 執行者
- 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次數為3次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
- 輔導之方式
-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時,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
- 少年如經勸導無效者,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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