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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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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拍賣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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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  

  1.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  
  2. 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已登記的房地產 ,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  
  3. 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  
  4.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  
  5. 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在查封前一天,先和法院及配合單位聯絡會合地點,並導往現場查封(不必到法院引導)。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的意思者,即予以結案。  
  6. 債權人如果無法到現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代理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  
  7. 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警察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墊支,視為執行費用。  
  8. 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
  9. 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拍賣  

一、動產:  

  1.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  
  2.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3. 如果查封物易腐壞,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4. 拍賣公告會揭示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拍賣場所。如果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認為必要,可以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5. 拍賣當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6.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7.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  
  8. 如果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或者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定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時,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還不足底價五○%,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查封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二、不動產:

  1. 鑑價:土地及建物本院均委請所選任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聯絡鑑定人以導往現場鑑價。  
  2. 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3.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內。  
  4.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貼在執行處公告欄,以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5.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先向台灣各地金融機構買本票、支票或匯票填寫標單後,投入標匭內。如發現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6. 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不但當眾宣示,並將得標者標單立即投影於電視螢幕,以昭信服。  
  7. 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公告。  
  8. 作價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底價,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
  9.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如再拍賣不成,可再減價作第三次拍賣,但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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