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思翰 住臺北市中山區(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未依規定聲
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01908-0 1000
002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01909-2 1000
003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0101-NE-0000670-2 1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