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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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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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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燕萍  住宜蘭縣羅東鎮(略)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
    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明珠 頭城鎮農會 林燕萍 112年11月30日 201,970元   FA2646869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
    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人未依
    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
    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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