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住宜蘭縣宜蘭市(略)
送達代收人 林晏瑜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 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天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宜蘭信合社 165,474元 112年11月30日 YG0023734
詹旺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