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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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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234號連唯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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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連唯佑刑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34號連唯佑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連唯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靜怡
(節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唯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14號、第9598號、112年度偵字第154號、第982號、第1638號、第1707號、第2332號、第264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1號)及追加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7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6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64號、第7909號、第8331號、第1066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64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唯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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