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54號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高全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點交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周昶融 住臺北市南港區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住同上
居新北市淡水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點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原告。
二、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點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8,562元。
三、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00萬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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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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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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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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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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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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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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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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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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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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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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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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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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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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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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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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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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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分之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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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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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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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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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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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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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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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分之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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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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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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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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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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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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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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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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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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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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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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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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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市○○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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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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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市縣○○街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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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造、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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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176
一層:29.48
二層:29.48
三層:29.48
四層:29.48
地下一層:32.65
突出物一層:25.43
|
陽台:22.95
雨遮: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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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分之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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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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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市○○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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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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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市縣○○街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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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造、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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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172.79
一層:28.82
二層:28.82
三層:28.82
四層:28.82
地下一層:32.65
突出物一層: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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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23.33
雨遮: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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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分之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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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