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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聲字第000089號張文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3司聲字第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文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89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文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大雅區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新北市汐止區
之6
相 對 人 張文龍 設籍宜蘭縣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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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240501-20240501143347pdf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