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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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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47號林元鎮(原名林金榜)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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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3司票字第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元鎮(原名林金榜)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4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元鎮(原名林金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徐秀鳳  住新北市三芝區
居宜蘭縣宜蘭市
相 對 人 林元鎮(原名林金榜)
住澎湖縣湖西鄉77號之10(澎湖縣湖西
鄉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羅東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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