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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16號吳品蓁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品蓁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品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