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03號藍文君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藍文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藍文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周義朗  住
被   告 藍徐麗華 住
藍文君  住
鄭崇文(即藍碧芬之遺產管理人)

藍豊燦  住
藍豊茂  住
藍純娟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於宜蘭縣羅東振興東段1352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藍徐麗華
3分之1
3分之1
2
藍文君
9分之1
9分之1
3
鄭崇文(即藍碧芬之遺產管理人)
9分之1
9分之1
4
藍豊燦
9分之1
9分之1
5
藍豊茂
9分之1
9分之1
6
藍純娟
9分之1
9分之1
7
周義朗
9分之1
9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