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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38號林忠翰(林廖陳免之次男廖阿來之次女林秋 菊之繼承人)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38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忠翰(林廖陳免之次男廖阿來之次女林秋
菊之繼承人)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