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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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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38號林忠翰(林廖陳免之次男廖阿來之次女林秋       菊之繼承人)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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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38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忠翰(林廖陳免之次男廖阿來之次女林秋
      菊之繼承人)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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