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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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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90號黃國真之撤回狀繕本及113年4月1日言詞辯       論期日取消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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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小字第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國真之撤回狀繕本及113年4月1日言詞辯
      論期日取消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9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1
          0時10分言詞辯論取消,毋庸到庭。
      四、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本件訴訟
          ,併送撤回狀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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