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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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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24號楊登發之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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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登發之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節本:
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762,790元
原告黃德倫
被告1楊吉雄
被告2楊政吉
被告3楊武祥
被告4楊登科
被告5楊登發
被告6楊讚標
被告7陳楊秀娥
被告8楊秀奚
被告9楊誌仁(歿)之全體合法繼承人
被告9-1楊佳君
被告9-2張景偉
被告9-2張衣駐
被告9-3張景倫
被告9-4張雅婷
被告10楊信儒
被告11楊光燦
被告12楊政當
被告13楊政義
被告14楊維楷
被告15楊維銘
被告16游筑䋖
被告17楊祈地
被告18楊芬華
被告19楊坤維
被告20楊坤德
被告21楊坤熖
被告22楊惠玲
被告23楊惠真
被告24楊嘉偉
被告25楊惠雯
被告26楊佳霖
被告27楊秀玉
被告28張楊秀雲
被告29楊耀華
被告30楊國華
被告31凃貴印
被告32楊周陰
被告33楊玉慧
被告34楊玉蘭
被告35楊周振
被告36楊玉娟
被告37楊詠棋
被告38楊李阿招
被告39陳宜民
被告40陳燕燕
被告41陳宜良
被告42楊棋翔
被告43林映廷
被告44張志文
為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楊佳君、張景偉、張衣駐、張景倫、張雅婷應就被繼承人楊誌仁所遺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24之7,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各共有人按如附表一號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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