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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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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原簡字第000005號黃吉生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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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吉生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原簡字第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節本:
為請求給付租金及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原告:許鈞添
被告:黃吉生
      邱秀琴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三星鄉天山村6鄰○○路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000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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