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針對媒體報導「遭林姿妙兒性暴力向宜蘭地院聲請保護令被刁難、吃案」澄清稿

字型大小:

 關於部分媒體報導陳姓女子於112年9月8日在臉書上貼文指控其於112年9月3日在宜蘭遭縣長之子性暴力,驗傷後於同年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懷疑本院故意為難、吃案等乙事,本院澄清如下:

一、本院立場:

本院審理各類案件,不會因相對人之身分而做不同考量,均依法秉持公正客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關於當事人誤解本院吃案、推案說明:

1、陳姓當事人於112年9月7日致電本院,係由宜蘭縣政府駐本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社工員提供諮詢,並非本院所屬同仁對陳姓當事人作任何說明服務,先予澄清。

2、據上開宜蘭縣政府駐本院之社工表示,當初與陳姓當事人接觸時,因陳姓當事人住居於外縣市,且表示擔心安全問題,社工員乃基於關心而向陳姓當事人表示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之規定,就近向住居所所在地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社工並非法院人員只是提供以上善意建議。

3、又據社工員表示,依其先前協助其他當事人進行保護令聲請之經驗,當時社工員告知陳姓當事人,法院收案後,須進行分案、審查等程序,均需要時間處理,社工員並詢問陳姓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資料可補正,以說明其聲請暫時保護令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另並告知若有需補正之事項,法院會發公文通知補正等情。

4、上開宜蘭縣政府社工員提供之諮詢意見,係社工員過往協助其他當事人之經驗,所回應陳姓當事人有關安全之疑慮,或係為免去當事人後續若需開庭的舟車勞頓之苦。

5、本院再次重申,陳姓當事人以其與宜蘭縣政府駐本院社工員之對話,誤認係與本院人員之對話,而懷疑本院承辦人員就其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案有故意為難、吃案等情,顯有誤會。特此澄清。

三、本件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辦理情形:

陳姓當事人係向本院聲請暫時保護令,而非聲請四小時內就需決定是否核發之緊急保護令,且本院於收受陳姓當事人之聲請書狀後,立即於112年9月5日分案處理,惟因聲請人於書狀雖有檢附驗傷診斷證明書,然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與相對人之關係以及聲請暫時保護令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承辦司法事務官乃隨即於112年9月7日以郵寄方式發文通知陳姓當事人於文到3日內為相關事項之補正,故本院就本事件之處理流程並無延宕,亦未因相對人之身分而做不同考量,均將依法秉持公正客觀法定程序進行。

檔案下載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針對媒體報導「遭林姿妙兒性暴力向宜蘭地院聲請保護令被刁難、吃案」澄清稿pdf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針對媒體報導「遭林姿妙兒性暴力向宜蘭地院聲請保護令被刁難、吃案」澄清稿doc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針對媒體報導「遭林姿妙兒性暴力向宜蘭地院聲請保護令被刁難、吃案」澄清稿odt
  • 發布日期:112-09-09
  • 更新日期:112-09-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