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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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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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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林群峰等過失致死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就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林O峰、吳O乾、陳O雄、邊O耕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林O峰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吳O乾、陳O雄、邊O耕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二、方O堂、黃O力被訴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均無罪。

三、方O堂、黃O力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林O峰係承攬南方澳大橋工程之立永公司之負責人;吳O乾係立永公司之現場工地主任;陳O雄係監造單位亞新公司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邊O耕係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之九鼎公司之現場工地負責人。

二、林O峰、吳O乾、邊O耕本應注意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施工、陳O雄本應注意監督營造業者按圖施工,且其等均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未依照施工說明書及核定工程圖樣,在吊索端錨系統上、下錨碇構造之錨頭處,裝設一與錨頭固定密接、長度最少為120公分之錨碇套筒,並在其末端外部包覆一類似喇叭狀防水罩元件,實際僅於吊索外部,被覆無法與錨頭密接且會滑動之紅色高密度聚乙烯套管,再於大梁橋面板上方之套管外部,裝設一白色方型金屬材質箱體,而白色金屬箱體與套管、橋面板之接合縫隙處,僅以樹脂類填縫膠充填,導致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不佳。又南方澳地區靠海且潮濕多雨,長年受高鹽量海風及雨水侵蝕,下錨碇機構之防水效能劣化後,含有鹽分之水沿套管外壁滲入下錨碇構造處,錨座進而積水,復因該處鋼絞線外圍未按圖施作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亦無裝設喇叭狀之防水罩,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之積水接觸,銹蝕嚴重,使吊索所能承受之總拉力大幅減少。

三、於108年10月1日9時30分許,中油公司員工張O昌駕駛油罐車由西往東方向行經南方澳大橋,因吊索端錨系統由西往東編號7、10至13號之鋼絞線已銹蝕嚴重,所能承受之拉力大幅減少,油罐車行至編號11號吊索附近時,編號10號或11號之吊索所承受之拉力,已超過所能承受之極限負載,先行斷裂,經應力重新分配,引發連鎖之吊索斷裂及錨頭破裂等效應,橋體因此斷裂坍塌,壓毀當時停泊在大橋下方之數艘漁船,油罐車亦跌落地面,使漁船上之6名外籍漁工因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死亡(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均據傷者撤回告訴)。

參、理由摘要

依被告4人之陳述、相關證人之證述、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書證、物證,據以認定被告4人前開犯罪事實明確。

肆、罪名

林O峰、吳O乾、陳O雄、邊O耕均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等均以一過失行為造成6名被害人死亡,均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伍、量刑說明摘要

一、南方澳大橋工程與大眾利益及安全具有密切關聯,被告林O峰、吳O乾分別為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主任,被告邊O耕則為分包廠商之工地主任,均應負按圖承造之責,卻未按圖施作;被告陳O雄為監造人員,並受有相當之報酬,應對施工加以監督,重要性並不亞於實體工程之施作,卻未確實監督;其等上開疏失,與案發前政府機關欠缺針對特殊性橋梁之定期檢測規範,未能及時改善修復南方澳大橋吊索端錨系統之情況相互作用累積,導致端錨系統於使用20餘年後產生嚴重銹蝕而失效,進而發生本案事故,造成6名被害人死亡之損害。

二、被告林O峰、吳O乾、陳O雄、邊O耕各自之素行,犯後均否認犯行,並未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然臺灣港務公司已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及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陸、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先後於103年1月至106年5月、106年6月至108年5月擔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之被告方O堂、被告黃O力,應依相關規定至少2年辦理1次南方澳大橋定期檢測,及自行訂定或建請上級單位訂定有關結構安全之吊索端錨系統之檢測及養護計畫,卻疏未辦理,致未能發現南方澳大橋下部錨碇構造處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而及時改善修復,致發生本案事故,均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二、經本院審酌卷內各項事證,認南方澳大橋並非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之公路,且依當時臺灣港務公司制定之作業要點,亦無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之規定,故被告2人並無辦理南方澳大橋至少2年1次定期檢測之作為義務。又依被告2人之權限及執掌,難以期待其等得以自行或建請上級訂定有關結構安全之計畫。而依既有規範所為之巡查、過往之橋梁檢測報告,均未發現吊索端錨系統之異狀,亦無此部分維護建議,難認被告2人得預見鋼絞線、錨頭嚴重銹蝕,需及時改善修復。綜上,自難認被告2人應負公訴意旨所指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而均為無罪之諭知。

柒、本判決得上訴。

捌、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許乃文、陪席法官陳嘉年、受命法官李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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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69-111矚訴1新聞稿113-01(1130508)pdf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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