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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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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0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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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羅東鎮鎮長吳秋齡於111年3月30日利用羅東鎮公所「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標案剩餘之桌次經費,宴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國中小學校長,餐後並發放紅酒。經查其緣由或係為感謝羅東鎮家長會及國中小學校長對羅東鎮公所教育政策之支持,邀請及參與之人並無限定於設籍在羅東鎮之有投票權人,復無證據證明餐宴過程中吳秋齡有和與會人士約定年底羅東鎮鎮長選舉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言論,且與會之人亦均不知餐費及紅酒係吳秋齡所提供,即無「餐費、紅酒」為投票權行使對價之認知,致難認吳秋齡係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舉辦餐會及贈酒,故為吳秋齡無罪之諭知。
而時任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民政課課長朱昭安、民政課佐理員邱秀紅,分別係上開標案之承辦人及主驗人,未確實驗收確認餐會宴請之對象是否為前開志工團體活動預算編列邀請之對象,而共同於「驗收紀錄」之公文書登載不實,共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然審酌朱昭安、邱秀紅二人前無犯罪紀錄,及坦承客觀事實,僅因對法律適用認識有誤而否認罪名,給予朱昭安、邱秀紅二人附負擔條件之緩刑宣告。

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0號被告吳秋齡、朱昭安、邱秀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112年9月28日宣判,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

朱昭安、邱秀紅均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均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吳秋齡無罪。

二、本案判決要旨:

(一)被告吳秋齡部分:

1.被告吳秋齡於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宴請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羅東鎮國中小學校長,因非屬前開志工團體活動預算所擬列之參加人,應不得以前開「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標案之經費核銷餐費,然此僅為羅東鎮公所關於該標案核銷之過程中是否合法之問題,與被告吳秋齡是否係基於行賄之犯意宴請前開人員,應分別以觀。
2.而111年3月30日餐會之緣由,經查或係被告吳秋齡為感謝羅東鎮學校家長會長及國中小學校長對羅東鎮公所教育政策之支持而舉辦,邀請成員為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國中小學校長,非限定於設籍在羅東鎮之有投票權人,與會之人士亦非均為有投票權人,致難認被告吳秋齡係基於行賄之主觀犯意而舉辦前開餐會。
3.又依在場人之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吳秋齡於餐會過程中有「拜託或支持」其羅東鎮長連任之言論,致難認吳秋齡有何為「約同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求行為。
4.被告吳秋齡自始從未告知與會人員前開餐費及紅酒係由其提供,又依出席前開餐會且設籍於羅東鎮(即對羅東鎮鎮長有投票權)之證人之證述,亦均不知餐費何人支出及紅酒何人贈送,即難使人產生前開餐宴及紅酒係被告吳秋齡與有投票權人「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

(二)被告朱昭安、邱秀紅部分:

1.依「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預算擬列所依據之欲邀請志工「人數清冊」,不包括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羅東鎮國中小學校長,則宴請前開人員之餐費,即應不得以前開「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標案之經費核銷。
2.不論朱昭安、邱秀紅就111年3月30日參與之人是否屬前開志工團體活動餐會所得宴請之對象,該次餐費得否依前開採購案預算核銷乙節,原先有無認識,但被告邱秀紅既係承辦人,被告朱昭安則身為主驗人,即應確實去了解、確認及驗收,詎被告朱昭安、邱秀紅2人未予究明,即率將111年3月30日之4桌餐費列入核銷;且前開志工團體活動餐會於111年3月20日僅舉辦55桌,餘經寄桌而於111年3月30日再席開4桌,為朱昭安、邱秀紅所明知,然為能順利完成核銷,邱秀紅以業務承辦人(標案記錄兼協驗人員)之身分,朱昭安則以標案主驗人員身分,在其職務上所掌之「驗收紀錄」公文書上,將「完成履約日期」欄不實記載「111年3月20日」,「驗收經過」欄登載「主驗人於本採購案活動中驗收,桌數計59桌(含2桌素食),廠商如期依合約履行完成。」,以示「主驗人即被告朱昭安確於111年3月20日當日驗收桌數共59桌,廠商即金門餐廳於履約期限即111年3月20日已履約完成(即59桌於當日即已辦畢)」,此與事實(即金門餐廳係分別於111年3月20日提供55桌、111年3月30日提供4桌)不符,故被告邱秀紅、朱昭安就前開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即「驗收紀錄」確有登載不實,並致主計室及主管未察而准予該預算核銷,即有足生損害於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對於前開標案執行核銷及羅東鎮民代表會審核該標案活動預算、決算之正確性。

三、本判決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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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秋齡新聞稿112-007pdf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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