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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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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8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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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選字第8號被告莊淑如當選無效案件,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8日宣判,茲簡要說明如次:

一、判決結論:

被告莊淑如就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宜蘭縣第20屆議員選舉,於宜蘭縣第一選舉區之當選無效。

二、原告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主張:

被告莊淑如為宜蘭縣第20屆議員選舉之當選人,其父親莊阿養為求被告順利當選,竟於111年10月初某日,在宜蘭市對選民交付賄賂新臺幣(下同)4,00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莊淑如與莊阿養同住,於生活上與經濟上均關係密切,莊阿養並實際參與競選活動,若非事先取得被告同意,實無可能甘冒刑事判刑風險擅自賄選,故被告莊淑如應當選無效。

三、本院判決被告莊淑如當選無效之認定理由:

㈠被告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於檢察官偵查中承認:他於111年10月初某日,在宜蘭市交付4,000元予選民,並跟該選民說這次拜託,意思是請支持被告,在調查站不敢說賄選是怕被判刑,承認自己犯賄選罪等語,與該受賄選民證詞一致,並經本院前述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㈡現今選戰動員大量人力物力,各候選人無不成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組織分工各司其責,由候選人獨力參與、規劃全局之狀況,現今已無法想像,故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賄選行為,不以當選人本身親自實施為限,何況每逢選舉期間加強查賄,故候選人鮮少親自實施賄選行為。

㈢被告莊淑如為莊阿養之女,兩人同住,關係密切。被告莊淑如明知父親莊阿養先前於92年、95年間,因賄選罪名,被法院兩度判決有罪確定。又莊阿養於被告前次參選107年宜蘭縣第19屆議員選舉期間,亦曾經檢察官起訴為被告行賄。莊阿養既數度經歷上開關於選罷法之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對於賄選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的處罰,應非常熟悉。被告為莊阿養之女,對前情亦無不知之理。被告與莊阿養均明知選舉如果採取賄選的不正當手段,將導致被告遭受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的風險,攸關被告政治前途及法律責任,則依一般經驗法則,若非事前徵得被告明示或默示之同意,或不違反被告的本意,莊阿養豈會甘願冒此風險、擅自主張而實施向他人買票等斷送被告政治前途的行為。

㈣故本次選舉,被告明知莊阿養極有可能再度賄選,仍於競選總部成立茶會,列名莊阿養為支持者,並同意莊阿養參與本次競選活動,有競選海報及活動照片可證。被告莊淑如的哥哥莊家銘,也在法院作證說:莊阿養在競選總部成立時,有與被告莊淑如同臺,莊阿養並在競選總部拿很多文宣、旗幟,被告莊淑如知道後,沒有反對,只有叫莊阿養不要這麼忙,莊阿養拜訪朋友也都隨身攜帶文宣等事實,因此,被告莊淑如至少已經默許莊阿養的賄選行為,或認為莊阿養即使再有賄選行為,也不違背她的本意,否則不會容任極可能再度賄選的莊阿養參與本次競選活動,因此與自己親手賄選無異,故應當選無效。

四、本判決被告得上訴。

 

檔案下載

  • 112選8 新聞稿004pdf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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