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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5月1日起

位訪客

 


單一窗口


【服務地點】: 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服務電話】: (03)9252001 轉2700、2701、2703
【服務時間】: 上班日上午8:00 -下午5:30 (中午不休息)
【服務對象】:一般民眾

特色:
(1)位置明顯:設於法院入口走廊左側,民眾步入一目瞭然。
(2)標示清楚:各服務窗口承辦人上方均掛有大型看板,標明服務項目
(3)明亮溫馨:開放空間,與民眾面對面平坐洽公。
(4)流程順暢:行政服務接續辦理,不必四處奔走。
(5)團隊互補:相鄰窗口機動互補,民眾不須苦候。
(6)多元服務:相關窗口均代售各種書狀,不必往返排隊。
(7)人性配備:提供老花眼鏡、印泥、原子筆、複寫紙、書狀範例、律師名冊、宣導小冊。
               (  另備方巾,以供擦拭手指所沾印泥)
(8)典雅氣氛:開放的空間,柔和的燈光,搭配美術名作,氣氛更顯典雅。

各窗口業務介紹

櫃檯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服務流程

備註

司法志工

1. 導引民眾前往洽公地點或法庭
2. 影印

 

 

影印收費 2 元 /A4 張、3 元 /A3 張 。  

1 號櫃台

 

 

 

 

擔保提存

提存書一式二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第2、3、4聯)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收件與初審
送主任核定
通知領取或郵寄提存書(提存通知書)。

提存金之繳納,提存人須自行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六聯單,至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宜蘭市中山路三段 1 號)繳納後,再持向本院辦理提存。
提存事件,作業期間約需 2-3 日。   

 

清償提存

提存書一式二份
提存通知書(按受取人人數加增一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共 3 聯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提存金在新台幣 1500 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新台幣 60 元。

取回提存物

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原提存書正本。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及本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收件與初審
送主任核定
送本院會計、出納。
通知領取或郵寄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
持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向 8 號櫃台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   

如取回(領取)時與原提存書(提存通知書)上之本人姓名或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或所蓋印鑑章不同,應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證明文件。
取回(領取)事件,作業期間約需 3-5 日。      

領取提存物

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應加蓋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通知書正本。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及本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訴訟程序諮詢

與所詢問事件有關之文書、證據等;如欲當場聲請家事案件者,宜攜帶相關當事人戶籍謄本到院辦理為宜。

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規定, 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第 7 條)。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民刑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第 16 條)。    

本院訴訟輔導諮詢僅設於本院新廈(宜蘭市縣政西路 1 號),歡迎民眾善加利用;電話諮詢時間請勿過長,以免損及在場民 眾權益。  

2 號櫃台

訴訟程序諮詢

3 號櫃台

4 號櫃台

5 號櫃台

快速收狀、收文

不需繳費之陳報狀、補正狀等

審核狀紙應備之文件是否齊全,蓋收狀章,交付收據等。    

當事人得自行將書狀影印一份,請收狀人員加蓋收狀章

6 號櫃台

收狀、核算裁判費等各類訴訟費用、收費

依各類訴訟狀所需提出之資料而定

7 號櫃台

8 號櫃台

 

聲請閱卷
閱卷聲請書下載
電話:03-9252001轉2707
傳真:03-9253304

身分證件、委任狀

填具閱卷聲請書並得以電話或傳真聲請,待承辦人通知到院閱卷時間。  

聲請後多久得閱卷,視案件承辦股作業情形而定,承辦人員會主動協助查催。   

閱卷或影印卷宗

  身分證件

承辦人向承辦股取得卷宗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到院閱卷及影印。    

影印收費 2 元 /A4 張、 3 元 /A3 張 。

取回擔保金、領取提存款

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經提存所核准,並加蓋提存所大印)
身分證
加蓋於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同一式之印章

核對身分
發給國庫
存款收款書
代存單聯。
持向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宜蘭市中山路三段 1 號)領款。

 

發還訴訟費用

領款通知正本、原繳款收據正本、身份證、印章(委託代理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另委由法院匯款時須加附委託書、存摺影本及領款人之身份證影本。

備齊應備之文件後直接到出納櫃檯領取。

 

發還民事案款

法院通知正本、領款人身份影、印章、存摺影本(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委託事代厘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如委託法院匯款須另附存摺影本、委託書、公司機關委託須附代理人身份證影本。 ※ 金額十萬元(含)以上係由台北支付付款,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辦理。

代理人領 取:至出納櫃檯取案款發還通知於代理人欄簽章 → 民事執行處書記核章 → 出納櫃檯填寫領款收據。

 

核發刑事證人旅費

身份證明文件、證人旅費領據(一式三聯)。

證人作證完畢 → 書記官當庭發給領據 → 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等資料 → 櫃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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