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 |
服務項目 |
應備文件 |
服務流程 |
備註 |
司法志工 |
1. 導引民眾前往洽公地點或法庭
2. 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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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收費 2 元 /A4 張、3 元 /A3 張 。 |
1 號櫃台 |
提
存
所
窗
口 |
擔保提存 |
● 提存書一式二份
● 國庫存款收款書(第2、3、4聯)
●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
● 收件與初審
● 送主任核定
● 通知領取或郵寄提存書(提存通知書)。 |
● 提存金之繳納,提存人須自行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六聯單,至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宜蘭市中山路三段 1 號)繳納後,再持向本院辦理提存。
● 提存事件,作業期間約需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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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 |
● 提存書一式二份
● 提存通知書(按受取人人數加增一份)
● 國庫存款收款書共 3 聯
●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 提存金在新台幣 1500 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新台幣 60 元。 |
取回提存物 |
● 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 原提存書正本。
●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及本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收件與初審
● 送主任核定
● 送本院會計、出納。
● 通知領取或郵寄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
● 持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向 8 號櫃台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 |
● 如取回(領取)時與原提存書(提存通知書)上之本人姓名或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或所蓋印鑑章不同,應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證明文件。
● 取回(領取)事件,作業期間約需 3-5 日。 |
領取提存物 |
● 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應加蓋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 原提存通知書正本。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及本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訴訟程序諮詢 |
與所詢問事件有關之文書、證據等;如欲當場聲請家事案件者,宜攜帶相關當事人戶籍謄本到院辦理為宜。 |
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規定, 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第 7 條)。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民刑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第 16 條)。 |
本院訴訟輔導諮詢僅設於本院新廈(宜蘭市縣政西路 1 號),歡迎民眾善加利用;電話諮詢時間請勿過長,以免損及在場民 眾權益。 |
2 號櫃台 |
訴訟程序諮詢 |
3 號櫃台 |
4 號櫃台 |
5 號櫃台 |
快速收狀、收文 |
不需繳費之陳報狀、補正狀等 |
審核狀紙應備之文件是否齊全,蓋收狀章,交付收據等。 |
當事人得自行將書狀影印一份,請收狀人員加蓋收狀章 |
6 號櫃台 |
收狀、核算裁判費等各類訴訟費用、收費 |
依各類訴訟狀所需提出之資料而定 |
7 號櫃台 |
8 號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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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
閱卷聲請書下載
電話:03-9252001轉2707
傳真:03-9253304 |
身分證件、委任狀 |
填具閱卷聲請書並得以電話或傳真聲請,待承辦人通知到院閱卷時間。 |
聲請後多久得閱卷,視案件承辦股作業情形而定,承辦人員會主動協助查催。 |
閱卷或影印卷宗 |
身分證件 |
承辦人向承辦股取得卷宗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到院閱卷及影印。 |
影印收費 2 元 /A4 張、 3 元 /A3 張 。 |
取回擔保金、領取提存款 |
● 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經提存所核准,並加蓋提存所大印)
● 身分證
● 加蓋於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同一式之印章 |
● 核對身分
● 發給國庫
存款收款書
代存單聯。
● 持向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宜蘭市中山路三段 1 號)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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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訴訟費用 |
領款通知正本、原繳款收據正本、身份證、印章(委託代理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另委由法院匯款時須加附委託書、存摺影本及領款人之身份證影本。 |
備齊應備之文件後直接到出納櫃檯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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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民事案款 |
法院通知正本、領款人身份影、印章、存摺影本(金額十萬元以上者),委託事代厘人領取須附委任狀;如委託法院匯款須另附存摺影本、委託書、公司機關委託須附代理人身份證影本。 ※ 金額十萬元(含)以上係由台北支付付款,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辦理。 |
代理人領 取:至出納櫃檯取案款發還通知於代理人欄簽章 → 民事執行處書記核章 → 出納櫃檯填寫領款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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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刑事證人旅費 |
身份證明文件、證人旅費領據(一式三聯)。 |
證人作證完畢 → 書記官當庭發給領據 → 填寫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等資料 → 櫃檯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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