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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流程圖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word 檔)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聲請人先向本院訴訟輔導科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 檢附之文件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 財產清冊(財產目錄):
-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 其他有價證券:
-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 最近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1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1份戶籍謄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一至四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
- 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司法院 73、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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