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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業務職掌:
-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 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 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 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事項。
- 關於民間公證人之登錄事項。
- 關於申請閱覽訴訟卷宗事項。
-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貳、相關業務流程:
- 有關收文、收狀之業務流程,詳「單一窗口」專區,第 5 、 6 、 7 號窗口業務流程介紹。
- 有關閱卷申請、影印之業務流程,詳「單一窗口」專區,第 8 號櫃台業務流程介紹。
- 民間公證人申請登錄流程:
- 填具民間公證人登錄、設立事務所申請書,附寄還證書正本回郵信封。
- 檢附下列文件: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正本、職前研習成績合格證書豁免經職前研習證明、加入公會證明、參加責任保險及繳費證明、通顯外文核定證明、職章及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 1 式 11 份。律師聲請登錄為辦理公、認證之民間公證人者,須檢附註銷註銷各區律師登錄之證明。
- 送本院文書科核對名冊、審查、簽准否登錄。
- 准予登錄則將民間公證人之印鑑及簽名式,送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備查,並副知所屬高等法院及司法院。
- 登錄資料於次月 15 日前造冊呈報司法院;備民間公證人名簿,置公證處或聯合服務中心供民眾查閱。
- 司法院將登錄名冊送登司法院公報。
- 駁回登錄者,於申請書記明原因,通知申請人並寄還證書;另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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