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是誰?
「觀護」一詞,譯自英文 Probation ,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觀護人,顧名思義,可說是執行觀察保護的人員。少年法庭的觀護人,主要是對未滿十八歲的非行少年執行觀護工作,目的在教化矯治少年的偏差行為及性格。在地方法院檢察署 ( 地檢署 ) ,則另外有觀護人,是負責成年人的觀護工作。
觀護人的工作內容
依據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少年調查官, 負責調查少年兒童觸法、虞犯事件,追蹤了解相關資訊,再向法官做出妥適的處遇意見。
少年保護官,負責監督、輔導經過法官裁定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的少年、兒童。
觀護人室有哪些人?
我們這個團隊共有八人,包括有四位觀護人,其中一人為主任觀護人,分股辦事。即「正」 ( 主任觀護人 ) 、「觀」、「護」、「調」股。並配置心理測驗員、佐理員及男、女尿液檢驗員各乙名。
心理測驗員,負責對相關少年施以心理測驗且解析,並將測驗結果製作書面資料提供法官、少年調查官參考。
佐理員,負責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處理一般調查保護行政工作。
檢驗員,負責受理保護管束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及行政工作。
觀護的處理對象
一、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
二、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
三、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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