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設辯護人室編制及職掌
本院現設公設辯護人乙名,負責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以保障刑事被告合法之訴訟權益。
二、應指定公設辯護人之案件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無選任律師充當其辯護人時,如有以下情形
之一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強制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或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即犯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或
-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或
- 其他低收入戶之案件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協商案件,被告表示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且未受緩刑宣告,應指定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另依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如被告無資力選任辯護人或有上開情形而審判長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者,亦得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三、公設辯護人之權限簡介
公設辯護人,於出庭時坐於辯護人之席位,身著鑲綠邊法袍,其權限同一般刑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得:
- 親自接見被告,明瞭案情。
- 檢閱訴訟卷宗及證物並得以抄錄或攝影,並蒐集有利於被告之事證。
- 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到庭陳述意見,並得聲請法院調查
證據及詰問證人、鑑定人等。
- 另就受指定之案件撰寫辯護書狀,於審判期日前提出於法院,供法院審判之參考。
四、公設辯護人室址及電話
公設辯護人室位於法院三樓,電話:03-9252001分機1300,如有需要,公設辯護人當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