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 。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二、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三、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四、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五、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六、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七、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八、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一○、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一一、洽辦法律扶助。
一二、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限程序事項)。
一三、代售司法狀紙。
一四、宣導法律常識。
一五、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一六、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貳、民眾得請求訴訟輔導科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但以法院民刑訴訟或非訟事件有關之程序書狀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