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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5月1日起

位訪客

 


本院沿革

一步一腳印

 

    溯本縣在滿清乾隆末年以前,地尚洪荒,草萊未闢,嗣經閩人吳沙,苦心銳志,冒險犯難,從事開拓,由是桑麻漸興,阡陌相連,惟當時蘭地仍在化外,尚無法治可言。迨嘉慶十七年,方正式設治,稱「葛瑪蘭廳」。由於清代制度之司法與行政不分,司法權之行使,悉以委諸行政官廳,內自戶部、刑部以及三化司、九卿,外自府、廳、州、縣以至督撫,均有審理民刑事訴訟的職權。甲午戰後,日本據台,行殖民專制統治,司法獨立之精神,更渺不可得。

  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十二月二日本縣設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出張所,置書記、雇員各一員,初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翌年,始受理訴訟,惟限於民事第一審事件。彼時辦公廳舍為日式建築木造平房一棟,于明治三十四年(一九○一年)竣工啟用。大正八年(一九一九年)改稱臺北地方法院宜蘭支部,設判事一名、書記一名及雇員數人,並設檢察局,置檢察官行使檢察事務,管轄民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民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二千元及不能計算價額之案件及刑事法定刑有其徒刑一年以上之案件,仍然歸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其後又改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旋又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一日奉令正式升格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國五十一年間歐柏颱風肆虐,本院日據時期所建木造之辦公廳舍因年遠殘破,遂夷然全塌,秋曹聽訟,頓失庭堂。乃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報請司法行政部同意在舊址(原為宜蘭市渭水路二一三號其後改為宜蘭市中山路二段二六一號),重建工程迄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建築完成,從此對於蘭陽地區司法正義之維護,恰如龜山朝日,日見光芒。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影響,案件日益增多,而本院人員亦隨著擴增,辦公空間之使用漸達飽和,本院乃於民國八十一年於後院再增建崇法大樓一棟,用以改善辦以環境之擁擠。

  

歷史沿革照片

本院管轄宜蘭縣境內之民、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簡易案件、非訟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及其他法律所規定之訴訟案件,如民事強制執行、提存、登記、公證等事件。縣境面積為二千一百三十七平方公里,分設宜蘭市、羅東鎮、頭城鎮、蘇澳鎮、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冬山鄉、三星鄉、五結鄉、南澳鄉、大同鄉等十二鄉鎮市,人口總數為四十六萬二千二百八十六人(九十三年十二月底統計數),其中以宜蘭市九萬三千五百二十六人及羅東鎮七萬一千九百二十二人為最多,工商亦最為發達。本院因坐落於溪北之宜蘭市區內,為服務溪南地區民眾,於八十五年另於毗鄰羅東鎮旁之五結鄉興建羅東簡易庭,該庭面積有二千四百一十四平方公尺,較諸本院面積三千五百四十三平方公尺相差無多。為紓解本院辦公廳舍之擁擠,八十九年十二月遂將民事執行處及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遷移至羅東簡易庭辦公;九十年一月起復將少年法庭全體人員遷該處。自彼時起,羅東簡易庭乃改稱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辦公室。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為配合司法院將少年及家事法庭獨立籌設之政築,少年及家事法庭移至羅東辦公室,少年人犯亦開始移送羅東辦公室處置。至此,本院員工已有約三分之一人力移至該處辦公,該處辦公空間也因此能充分利用並趨於飽和。

  現行本院使用之辦公廳舍,重建迄今,匆匆歷經四十餘載,除外貌老舊外並已顯狹窄,早即不敷使用。為因應案件倍數成長及人員擴編之需要及改善現有辦公廳舍擁擠之窘境,遂於民國八十一年間規劃遷院之可行性,經無數人員努力奔忙及歷無數波折,於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報奉司法院核可,在宜蘭縣政中心計劃區域內建築莊嚴嶄新的司法新廈。新院遷建工程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開工,土地面積共二萬六千九百餘平方公尺(約為八千一百四十坪),樓層高度分別為地下一層、地上五層,總樓地板面積約為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平方公尺(約為四千四百坪)。該處位於宜蘭市與羅東鎮交界處,宜蘭縣政府、宜蘭縣議會及中央公園相鄰,環境清幽雅致。南有24公尺環狀縣政西路,東有台九省道相通,距離宜蘭火車站僅三公里,聯外交通非常便捷。司法新廈於九十二年興建完成後,預定九十三年五月遷入啟用,相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新廈的落成啟用,必能為司法正義開創新局,同時也為蘭陽地區民眾提供更便民、禮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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