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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使不幸陷於經濟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保障其公平受償,進而謀求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等目的而制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業於 97 年 4 月 11 日 起正式施行。
符合本條例之消費者擬依本條例規定清理其債務時,應誠實說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不得有隱匿財產、虛報債務等行為,否則縱使進入清算程序,亦可能無法受免責之裁定,且可能將另觸犯刑責。
關於需經前置協商之事件,債務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受理債務人請求協商時,得向本院聲請以調解程序進行協商,另債務人聲請更生之事件,其更生方案之擬定,本院亦規畫由調解委員提供協助,力謀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妥協,以維雙方之權益,相關作業流程,請詳參本院「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之相關計畫」。
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資訊請詳參本院外網所設「消費者債務處理專區」內所揭示之資料,如有進一步之問題,請洽本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服務電話: 03-9252001 轉 2700、2701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說明及介紹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Q&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例稿 ( 7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相關資訊
相關參考網站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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